(2017)赣01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陶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陶会金,吴桂连,江西鼎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35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杨慧,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陶会金,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桂连,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鼎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室9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8831480。法定代表人:陶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陶会金偿还借款本金153078.7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28944.69元、滞纳金5645.58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西鼎瞻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090元、执行费3110元(暂计)。现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会金、江西鼎瞻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869.99元及相应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桂连的银行存款9200元及相应利息;如被执行人陶会金、江西鼎瞻贸易有限公司、吴桂连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