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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6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茹玉花、荆惠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玉花,荆惠苹,荆晖刚,荆晖敏,荆惠芳,葛中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620号之四申请人:茹玉花,女,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人:荆惠苹,女,1986年5月8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人:荆晖刚,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人:荆晖敏,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人:荆惠芳,女,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葛中林,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现住观音堂矿五十亩地家属区。申请人茹玉花、荆惠苹、荆晖刚、荆晖敏、荆惠芳与被申请人葛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1221民初620号之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葛中林所有的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卢艳强所有的豫M×××××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因该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葛中林所有的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卢艳强所有的豫M×××××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平华审 判 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