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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乔保海与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海,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相忠,张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4号之一原告:乔保海,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7499890-6法定代表人:秦怀其,经理。被告: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组织机构代码:78822670-2法定代表人:朱学伍,经理被告:宋相忠,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昌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保海诉被告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阁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宋相忠、张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一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担保人叶京京提供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保障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民权县兴业路与冰熊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国有一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民土国用(2015)第008号,地号:23/101/001/0504-005】。二、查封担保人叶京京名下豫N×××××号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