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昌珍申请执行吴红莲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33号申请人:李某某,女,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23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