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妮妮秦大芳等与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其他类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天贵,秦大芳,赵长江,赵炜,赵妮妮,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天贵,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大芳(系赵天贵之妻),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长江(系赵天贵之子),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炜(系赵天贵之孙),男,200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妮妮(赵天贵之孙女),女,200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赵天贵、秦大芳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赵炜、赵妮妮的法定代理人赵长江,身份信息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双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双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晓玲,镇长。赵天贵等五人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行终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天贵等五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天贵等五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赵天贵、秦大芳、赵长江、赵炜、赵妮妮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