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解元与龙宪忠、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解元,龙宪忠,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解元,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宪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组织机构代码75061584-8。法定代表人:龙宪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张解元与龙宪忠、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宪忠、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