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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复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建刚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孟玉庆,齐秀琴,王喜才,佘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复61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1963年4月2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孟玉庆,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申请执行人):齐秀琴,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上述三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喜才,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佘振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复议人王建刚、齐秀琴、孟玉庆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王建刚、齐秀琴、孟玉庆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建刚、齐秀琴、孟玉庆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刚、齐秀琴、孟玉庆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王 阳审 判 员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