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异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异153号案外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16)鲁02执842号】一案中,作出(2016)鲁02执842-1号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人民币500万元。案外人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某称,案外人系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的村民,本院扣划账户内的500万元,虽在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的账户上,但系案外人的回迁安置补偿款,并不归该村委会所有。请求法院将该款项发还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称,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的请求应当驳回。本院查明,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青仲裁字(2016)第2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支付青岛高点家居有限公司工程款4911168.69元及利息。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案号(2016)鲁02民特87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鲁02民特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销青仲裁字(2016)第285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案号(2016)鲁02执842号】,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鲁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17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鲁02执8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0万元。又查明,案外人原有住房于2011年列入旧村改造计划,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在胶州市北三里河村实施综合建设改造过程中,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拆迁补偿款由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拨付给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用以解决村民回迁安置问题。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断银行存款的权属应当按照该存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执行法院扣划的500万元系从被执行人在其自己的开户银行中扣划的存款,该案款的权属应当判断为被执行人所有。因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扣划其账户内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不能证明该账户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拨付资金解决村民回迁问题的补偿款专用账户,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系包含在本院扣划的500万元的范围内,故其认为本院扣划账户内的500万元,系案外人的回迁安置补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案外人坚持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属,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刁培峰审 判 员 焦兴凯代理审判员 王晓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