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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宇、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宇,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38号申请人:唐宇,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申请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负责人:王礼松,该公司经理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江大道(开发区)申请人唐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在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应得补偿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唐宇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00元(保单号PZDM20175222000000002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在铜仁市碧江区住建局应得补偿款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唐宇、刘秋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黔060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在贵单位有应得补偿款2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在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得补偿款2400000元。附:(2017)黔060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二Ο一七年五月三日联系人:覃智强联系电话:0856-806****本院地址:铜仁市梵净山大道邮编:5543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