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4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童定波与严传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定波,严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55号之一申请人童定波,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严传刚,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川3424执1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严传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城郊分理处开设的账号的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严传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城郊分理处开设的账号账户存款人民币4305.00元划拨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