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健沛与舒恒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沛,舒恒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204号原告:罗健沛,男,1992年7月2日出生,住溆浦县。被告:舒恒果,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溆浦县。原告罗健沛与被告舒恒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健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恒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健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恒果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3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被告舒恒果未作答辩。原告罗健沛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被告舒恒果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5日,被告舒恒果向原告罗健沛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15日,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以偿还,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舒恒果向原告罗健沛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系原件,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现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充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恒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健沛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舒恒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建林人民陪审员 梁柏春人民陪审员 刘桃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树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