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路湖北经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电视台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南)三楼F3001、四楼E400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倩,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广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广电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成功公司、原审被告斯达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广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主观上并非恶意、积极侵权。上诉人是遵守《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与中国网络电视台合作,涉案电视剧由中国网络电视台提供,上诉人无权筛选或拒绝播放。上诉人在2013年11月接到被上诉人的律师函后,立即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了下线处理,及时停止侵权,减少了被上诉人的损失。涉案的“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用户数量很少,上诉人几乎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综上,一审判令上诉人赔偿的经济损失过高,请求二审减少赔偿额。成功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湖北广播电视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斯达康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述称,IPTV机顶盒只能接收IPTV系统下发的音视频,无法审查IPTV系统所传输视频的内容是否合法,更无法改变所接收到的视频内容,不构成侵权,被上诉人诉求的要求机顶盒生产企业单独就某不特定作品停止传输服务的要求,在技术上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对斯达康公司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斯达康公司停止侵权,移除33集电视剧《保姆与保安》或断开网络链接;2、判令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斯达康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3000元,合计28000元;3、由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斯达康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蓝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东阳尚东影视有限公司联合制作出品的33集电视连续剧《保姆与保安》创作完成后,经申报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颁发了(沪)剧审字(2009)第03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该电视剧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2009年7月18日,东阳尚东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蓝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全权代理该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发行、收款事宜。2009年,上海蓝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独家授予成功公司使用下列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其中打击网络侵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节目上线使用授权期限为2010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31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3年9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依据成功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委派公证人员随同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欢来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栋3单元601室,使用该公证处自备的数码摄像机,对邓欢的取证行为进行了摄像。公证取证的主要过程为:拆封通过签订《长城宽带入网协议》、《长城宽带受理单》及《高清IP电视宽带入网协议》购买的机顶盒包装,将机顶盒与电视机通过高清数据线连接,并接通电源,屏幕显示“网络未连接,请检查后重试,若问题仍然存在,请联系客服人员”字样;将网线插入到机顶盒,选择机顶盒遥控器“ok”键,此时屏幕显示“湖北广电IPTV点靓时尚新生活”的广告词,随后弹出湖北广电IPTV主界面,该主界面左侧设置有首页、高清、直播、轮播、点播、回看、应用、专题、空间、搜索等选项;选择“搜索”选项,在搜索主界面通过选择字母“BMYBA”搜索电视剧《保姆与保安》,显示该片剧情简介、剧照等,选择“第1集”、“第15集”、“第32集”选项并点击快进键,能够正常播放电视剧《保姆与保安》;在以同样方式搜索播放其他影视作品后,由公证人员将机顶盒、遥控器、电源线、高清数据线、使用说明书等放回包装盒封存,并将录制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并作为公证书附件保存。上述取证工作完成后,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3)鄂洪兴内证字第5860号公证书。其后,成功公司向湖北广电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另查明,“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系由湖北广播电视台管理,湖北广电公司运营维护,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宽带网络服务以及赠送高清机顶盒。涉案电视机顶盒系由斯达康公司生产,该机顶盒的主要功能是接收和处理媒体流、向用户呈现媒体流,并不存储包括涉案电视剧《保姆与保安》在内的影视作品。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电视剧已经下线。一审法院认为,成功公司经授权已享有涉案电视剧《保姆与保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证取证经过显示,通过签订《高清IP电视、宽带入网服务协议》后,将获得的机顶盒接入宽带网络,可直接进入“湖北IP**”的播放平台界面,在搜索到名称为“保姆与保安”电视剧后,可以选择菜单进行在线播放。经一审庭审勘验,所获得影视作品内容与成功公司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保姆与保安》的内容相同,系同一作品。上述传播过程需通过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长城宽带网络、机顶盒三者结合运行方能完成。其中,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由湖北广播电视台设立管理、湖北广电公司运营维护,两公司对所提供的影视作品合法来源具有审查义务,属于被控传播行为的责任主体。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控“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行为构成对成功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故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作为管理运营的共同主体,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涉案机顶盒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物理接收和处理媒体流、向用户呈现媒体流,并不存储包括涉案电视剧《保姆与保安》在内的影视作品。高清电视的网络用户通过联网操作机顶盒内置的“湖北广电IPTV”菜单界面来选择接收IPTV平台系统播入的媒体内容,该连接选择具有定向性,即开机后被设置为仅指向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作为涉案机顶盒的生产者斯达康公司,依据湖北广播电视台和湖北广电公司的需求,仅为机顶盒定向物理连接提供技术支持,对于被连接播放平台所播入的内容既无法定审查义务,亦不可能审查和控制播放平台所播入的内容。因此,成功公司指控斯达康公司通过意思联络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盗播成功公司权利作品的证据不足,其对斯达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电视剧已经下线,故判令湖北广电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停止侵权,移除涉案电视剧或断开网络链接已无必要。虽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成功公司所受损失及湖北广电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网络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湖北广电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赔偿成功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此外,成功公司还诉请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斯达康公司承担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功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二、驳回成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成功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保姆与保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未得到成功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行为构成对成功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内容服务平台,但两者系共同合作关系。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作为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的管理运营者,当内容服务平台提供的电视剧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时,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湖北广电公司虽主张涉案“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用户数量少,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湖北广播电视台与湖北广电公司的主观过错及网络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成功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2000元,并无不当。湖北广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湖北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翠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冯雅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