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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辖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福州爱诗普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章意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爱诗普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章意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爱诗普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意达。上诉人福州爱诗普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浙0211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具有专属性。本案的管辖法院的确定不宜参照对自然人提起诉讼的相关管辖规定,亦不应参照网络购物的相关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系企业法人,其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4A房,经营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名茶文化城4楼,所属辖区法院应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或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审法院,故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对本案的诉讼,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或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章意达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且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因收货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988号保亿风景九园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