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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恩书、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恩书,李春花,苏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林恩书,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春花,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良平,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恩书与被执行人李春花、苏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恩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苏良平所有的位于龙浔镇瓷都世纪城的车位本院已在(2015)德执2492号案中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