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翼洲与韦德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翼洲,韦德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286号原告:唐翼洲,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马山县。被告:韦德剑,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大化汽车站职工,住大化县。唐翼洲与韦德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唐翼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翼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翼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翼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