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华与刘长江、苏州市永安旅游车船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刘长江,苏州市永安旅游车船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633号原告:王华,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刘长江,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苏州市永安旅游车船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20508137760836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友新路1088号(新郭创业大厦1号楼506室)。法定代表人:樊文革,总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信用代码91320505675494256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马运路198号。负责人:丁建峰,总经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刘长江、苏州市永安旅游车船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