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谢海龙、曹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谢海龙,曹海英,曹蓓蓓,樊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40号原告赵丽娟,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谢海龙,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曹海英,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曹蓓蓓,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樊金云,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诉被告谢海龙、曹海英、曹蓓蓓、樊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雄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