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267号原告:熊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明廷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 判 员 吴书林人民陪审员 王关宇人民陪审员 周忠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