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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267号原告:熊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明廷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 判 员  吴书林人民陪审员  王关宇人民陪审员  周忠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