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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048号原告:孟庆华,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郭锋,总经理。原告孟庆华与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香山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孟庆华诉称,2016年12月5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潍焦集团薛城能源有限公司在枣庄市薛城区老焦化厂处的给水线路施工现场,由被告施工的挖掘机碰落混凝土石块砸伤,经住院治疗已出院。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损失共计84058.2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香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日照市东港区,本案应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案移送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枣庄市薛城区,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香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尚华审判员  张志胜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