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贺海利、李文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平,贺海利,李文杰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705号原告:杨志平,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五军,安阳市文峰区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海利,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李文杰,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光,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志平与被告贺海利、李文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杨志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杨志平负担。审 判 长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李忠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