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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汪满翔、周宏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满翔,周宏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特44号申请人:汪满翔,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周宏平,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满翔与申请人周宏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周宏平共欠申请人汪满翔30000元,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若申请人周宏平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汪满翔可就尚未履行的款项申请一并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满翔与申请人周宏平于2017年5月19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五十九日书记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