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红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红德门业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红德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2711-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华商路29号。法定代表人:程新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113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10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