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吉市吉野医药有限公司诉李金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吉野医药有限公司,李金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394号(2016)吉2401民初1394号原告:延吉市吉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学武,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金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铁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吉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洋之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野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