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炳宪与高岩、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宪,高岩,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5号苏宁天润城E-2号楼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孙焕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炳宪与被执行人高岩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炳宪已收到执行款105,413.65元,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1,44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炳宪于2017年5月17日向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