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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和县向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向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向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7739087-X。法定代表人:傅远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9644310-2。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保证人:刘斌,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和县向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刘斌自愿为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安徽天泽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刘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和县向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货款161000元及本案执行费3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