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辉衅滋事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7号陈辉: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549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898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自己是被一个叫王书的人领着去抛撒的上访材料,王书不负刑事责任,自己却被判刑不公,并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公正,执法标准不一、选择性执法为由,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影响,乘坐公交车经过本市天安门城楼南侧长安街时将事先准备好的传单由车内向外抛撒,造成交通阻断,致使大量群众围观,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并无证据证明你不应负刑事责任。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