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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春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春学,刘辉,马文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1296号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学,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栋,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被告刘春学之女),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马文伟(被告刘辉之夫),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学、刘辉和马文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被告刘春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栋、被告刘辉及马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立即从占有的房屋及院落内腾出。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北票市三宝二井矸子山脚下,在原建安公司预制板厂院内,院内共有房屋13间。2015年被告擅自搬入此房屋内居住,并占有使用此房屋和院落。原告多次找被告腾迁,但被告拒不搬出。现要求被告立即从此房屋及院落内腾出。被告刘春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居住的房屋及院落是我的,有安电、搬迁租房费等证据都能证明。我是从2000年就开始在那儿居住,2003年该房由于属沉陷区危房每个月给60元租房费才搬出,租房费给到2009年就不给了,被告一直找有关部门解决没有结果,到2013年城市改造又重新修缮,被告刘辉一家又搬回去居住了。因为我在1995至1997年给三宝三工村防洪区干活、盖小车房、修理水房等欠我180,000余元的工钱,房屋从1998年由原北票市矿务局三宝矿矿长宗士民顶给我的。矿务局破产后,2001年北煤公司成立后,把电给掐了,后我自己从农电局花了1,500元接的电。现在我和我姑娘一家人都在该房屋里居住,有矿务局的正规手续。另外,本案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现在出现两个有争议的土地使用证,一个是我的使用手续,1998年4月13日取得,另一个是原告的使用证,是2002年12月10日由北票土地局核发的,这两个证有争议,被告的证在先,返还原物的前提是对所有权没有争议,而现在双方对所有权有争议,其中争议的房屋有四间为我所建,应当先行政确权,然后再诉讼。被告刘辉、马文伟辩称:同意刘春学的答辩意见,房子是我父亲的,不同意腾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北票国用(2002)字第1203245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本案争议的房屋、院落及其土地在原告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2、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和清单,证明北票矿务局破产之后,原北票市矿务局破产清算组对土地资产经评估造价后一次性出让给原告,清单中包括本案所争议的院落及房屋。3、北煤建安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移交情况一份,证明建安公司把资产移交给北煤公司,其中第六项就说明本案所争议的院落及房屋移交给原告。4、租赁合同、移交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将此房屋在2005年租给了案外人徐建国养鸡用,原告在2005年就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5、证明一份,证明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开发公司和北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都是原告下属单位,2002年北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将资产移交给北煤资产开发公司管理。被告提交的证据1、建设用地批复证书内容为:根据刘春学申请,要在三宝矿二井西墙外地点建房,经研究同意在此地建房十三间,建筑占地面积346.3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1674.4平方米。特此批复北票矿务局加盖北票矿务局地面建筑占地审批专用章1998年4月13日。证明被告使用争议房屋土地的依据。2、收据,证明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刘春学拉电收取费用1,500元。3、北票市三宝乡村镇建设管理所证明,证明被告在三宝矿二井西墙外有房屋十三间,经市沉陷区治理办公室同意定为险房,于2003年开始领取沉陷区房屋外租房租金每月60元。2009年11月,市沉陷区房屋治理完后,该租金由市统一停发。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原北煤资产开发公司副经理孙德兴调查笔录,主要证实负责北煤闲置资产管理,清理闲置资产时,告知被告其使用的房屋是原告的,原告不用,可暂由被告使用,原告用时按法律规定给原告,同时还证听说三宝矿欠被告的钱,欠多少不知道,承认批复证书是矿务局使用的格式。2、北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原告土地使用证的宗地图证明争议房屋土地在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3、六张照片证明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情况。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辉与马文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被告刘春学的女儿、女婿。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坐落于北票市三宝二井矸子山脚下即在原北票矿务局建安公司预制板厂院内(油漆厂),该房屋产权最初属原北票矿务局建安公司四工区所有。北票矿务局破产之后,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委托辽宁国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票矿务局土地资产进行评估,辽宁国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1年9月20日作出的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附清单中89号宗地(证号120324563)就指本案所争议的院落及房屋的土地。2001年北煤公司成立,原北票市矿务局破产清算组将北票矿务局土地资产进行评估造价后于2002年2月10日一次性出让给原告,包括本案争议的房屋和院落,原告将该房屋和院落土地于2002年12月10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曾于2005年将此房屋和院落租给了案外人徐建国养鸡使用一年。徐建国使用完后将房屋和院落交回原告。此房屋和院落现由被告刘辉一家占有使用。另查,被告刘春学于1998年4月13日取得原北票矿务局对本案争议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复证书,其内容记载同意在此地建房十三间,建筑占地面积346.3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1674.4平方米。被告刘春学于2002年10月28日为使用本案争议的房屋拉电,在使用期间,经北票市沉陷区治理办公室同意定为险房,于2003年开始领取沉陷区房屋外租房租金每月60元。2009年11月,北票市沉陷区房屋治理完后,该租金由市统一停发。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双方均主张争议的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被告提出1995至1997年给三宝三工村防洪区干活、盖小车房、修理水房等欠其180,000余元的工程款和争议的房屋中有四间为被告所建,但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主张本案有两个土地使用证存在争议,应当先行政确权再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产权最初属原北票矿务局建安公司,北票矿务局破产之后将其转让给原告,原告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物权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迁本案争议的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有四间为其所建,但没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提出因欠其工程款180,000余元批复其建房,是否欠工程款没提出证据证明,批复证书内容也没有表明欠被告钱顶账之意。此外,被告提供的拉电收据和享受租房补助的证明也不能佐证争议的房屋归其所有,因此被告主张争议的房屋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本案有两个土地使用证存在争议,应当先行政确权再诉讼问题,因被告只有建设用地批复证书,但没有实际建房,因此争议的房屋应归属原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春学、刘辉与马文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北票市三宝二井矸子山脚下即在原北票矿务局建安公司预制板厂(油漆厂)院中的房屋内全部腾迁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春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振萍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郎庆飞附: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向本院立案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