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广林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林,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05号原告:李广林,男。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林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李广林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