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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胡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胡德金,魏本立,唐桂蓉,唐尔海,胡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地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唐文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德金,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魏本立,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唐桂蓉,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加油站职工,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唐尔海,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胡德胜,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德金、魏本立、唐桂蓉、唐尔海、胡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296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璞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