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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作凡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作凡,曾用名杨全保,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安姗,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心莉(实习),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作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代理检察员管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作凡及其辩护人安姗、吴心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作凡于2016年12月15日15时35分许,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门市包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悦来镇袁李一路路口时,与沿包临公路由南向北左转弯向西通过路口的由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杨作凡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作凡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6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庭审中,被告人杨作凡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安姗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作凡在第二事故现场明知他人报警未再次逃离,且在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时主动说到了前面发生的事故,在交警赶至第二现场对其询问时,其当即承认了犯罪事实,故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杨作凡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委托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自愿在法定赔偿之外支付巨额的精神抚慰金,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杨作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杨作凡持证驾驶临时牌照号为沪S×××××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门市包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悦来镇袁李一路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与沿包临公路由南向北左转弯向西通过路口的由杨某驾驶的“HM01186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杨作凡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作凡驾车离开现场,继续驾车行驶至海门市悦来高速公路入口,与停在该处的一辆重型牵引车相碰。牵引车司机报警后,被告人杨作凡停留在该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罪行。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就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已判决有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作出赔偿。被告人杨作凡另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作凡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2、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作凡系成年人,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3、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用手机报警。4、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保险单,证明沪S×××××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杨作凡名下,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9日,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人杨作凡持有效C1E类驾驶证。5、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5日15时37分许,海门市公安局接徐先生电话报警称,包临公路悦来高速出口北侧发生交通事故。处警民警赶赴现场,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严重,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处警民警赶赴悦来高速入口查获肇事车辆,经询问,肇事车辆驾驶员杨作凡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本院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8万元(包含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7、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当日下午15时许,其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停在悦来高速入口处,被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撞到其车尾部。其就打110报警。几分钟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交警看了越野车碰撞痕迹,问越野车驾驶员在北边出事故后为什么逃逸,驾驶员没有吭声,后该驾驶员被交警带走。8、未到庭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被害人杨某的儿子。其接到邻居通知才知道母亲发生交通事故。送到医院时,其母亲已经死亡。9、未到庭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其乘坐车沿包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一辆哈弗越野车同向行驶在快车道内的其车前方二百米左右。行驶至袁李一路附近时,哈弗车撞到了从路中豁口由东向西横过包临公路的电动自行车,并推着电动车和电动车驾驶员一直向南几十米才停下,然后向后倒车打了一把方向继续向南行驶。其用手机报警,并让驾驶员追肇事车辆,一路追到悦来高速路口,其看到一个男的站在哈弗车旁边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其乘车赶回第一个事故地点,将情况告诉勘察现场的交警。后其和交警赶到高速路口,交警问哈弗车驾驶员北边的事故是不是他造成的,问了几遍后哈弗车驾驶员承认的,后交警把人带走。10、未到庭证人姜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其驾车在肇事的哈弗车后面二百米左右位置同向行驶,坐在副驾驶的徐同兵说前面哈弗出事了,其向前看到哈弗车不知推着什么东西向南走了几十米远才停下来,接着很快又向右倒车打了一把方向继续向南行驶,速度非常快。其驾车追肇事车辆一直追到悦来高速出入口,徐同兵下车回来后让其驾车去先前发生事故的地方,其返回现场后将交警带到高速入口。11、被告人杨作凡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15日下午3时左右,其驾驶哈弗越野车沿海门市包临公路往悦来高速入口方向由北向南行驶,与左前方路中隔离绿化带豁口处由东向西横穿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其车子开出很远距离才停下来,在这过程中,其听到电动车在地面摩擦的声音,当时其很慌,停车后倒车,看到一个女的侧卧在车子前面,其觉得对方肯定死了,就上车继续往南行驶回上海。行驶到悦来高速入口处排队时前面一辆挂车倒车倒在其车子上,收费站的人冲其招手,其就下车,其看到当时有两个年轻人过来现场。其找到保单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称这个事故之前还撞了一个人。交警到达现场后问其之前包临公路上的事故是不是其造成的,第一次其没有吭声,第二次交警又问了一遍其承认的。12、鉴定意见:(1)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2)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明被检车辆哈弗牌沪S×××××号临时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前侧与被检车辆银洋牌HM011867号电动自行车右侧面发生碰撞。(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经检测,哈弗牌临沪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合格、喇叭响。HM01186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车架损坏严重,无法检验制动器性能。(4)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杨作凡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悬挂临时行驶车号牌沪S×××××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71km/h。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等情况。14、视频、音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杨作凡打电话给保险公司通话内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被告人杨作凡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作凡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杨作凡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在第二次轻微事故的现场明知他人报警未再次逃逸,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不构成自首。据此,辩护人安姗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作凡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宽处罚。据此,辩护人安姗的第2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杨作凡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能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作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陆卫东审 判 员  单菊英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