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佗,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佗,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佗,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冉家沟村(未编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赵雪亮,经理。被执行人:王佗,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7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佗于2017年5月19日将执行标的1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