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等与贺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贺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19号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元岗路五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9734897B。法定代表人:杜前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杜前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扬波,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林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诉被告贺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负担。审 判 长 刘伍雄审 判 员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