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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等与贺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贺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19号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元岗路五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9734897B。法定代表人:杜前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杜前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扬波,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林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诉被告贺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南涂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杜前明负担。审 判 长  刘伍雄审 判 员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