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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翔翔与张乃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翔,张乃斌,济南金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545号原告:李翔翔,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斌,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仁同,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金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隗金元。原告李翔翔与被告张乃斌、第三人济南金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李翔翔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已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李翔翔名下,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翔翔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乃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翔翔撤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原告李翔翔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