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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兴炼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兴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71号罪犯林兴炼,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兴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732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林兴炼自上次减刑以来考核,间隔期为一年五个月,考核积分1020分,未达到报减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兴炼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兴炼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