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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永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峰,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2014年1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2015年2月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永峰饮酒后驾驶×××号灰色“迈腾”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公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边大学”门前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黄永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8.29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峰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扣留驾驶证和验血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吉林延平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永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永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黄永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