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亚如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如,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如,女,1971年3月1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忠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亚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475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亚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61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