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48号原告郝某某,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