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红云、唐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红云,唐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红云,女,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日光,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友东,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再审申请人钟红云因与被申请人唐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红云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唐友东是受案外人钟国先、陈小平所雇用,不是为再审申请人提供劳务,本案遗漏了当事人,应当追加钟国先、陈小平参加诉讼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赔偿协议书是受钟国先、陈小平的诱使而顶名所签,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故,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钟红云承包了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国道205线三明市区过境段A1段工程,后将上述承包的A1段工程交由案外人钟国先完成施工建设,由钟红云提供机械设备,由钟国先负责人员安排,双方约定按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结算。钟国先又将工程人员安排与管理交由案外人陈小平负责。陈小平代为雇请唐友东务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钟红云支付了唐友东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与唐友东就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唐友东在钟红云手下务工,钟红云愿意一次性赔偿唐友东人民币45000元。由此可见。唐友东是在为钟红云承包的工作施工过程中受伤,本案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赔偿《协议书》是钟红云与钟国先、陈小平协商之后与唐友东签订的,是钟红云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实意思的表现,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协议书无效,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红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