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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秦玉芳与马虎权、马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芳,马虎权,马虎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367号原告:秦玉芳,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氏车行业主,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马虎权,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现住特克斯县。被告:马虎科,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秦玉芳与被告马虎权、马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玉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块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玉芳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