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秦玉芳与马虎权、马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芳,马虎权,马虎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367号原告:秦玉芳,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氏车行业主,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马虎权,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现住特克斯县。被告:马虎科,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农民,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秦玉芳与被告马虎权、马虎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玉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块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玉芳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