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连芝与张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芝,张征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725号原告:赵连芝。被告:张征德。原告赵连芝诉被告张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芝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同意被告的和解意见,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芝撤诉。二、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