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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连芝与张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芝,张征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725号原告:赵连芝。被告:张征德。原告赵连芝诉被告张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芝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同意被告的和解意见,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芝撤诉。二、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