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健勇与袁园、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勇,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吴健勇,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艾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园,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园,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执行吴健勇与袁园、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信息;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套房屋,本院均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袁园名下车牌号为“渝AU****”小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袁园、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健勇款项545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220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