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83吴永辉、南通裕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辉,南通裕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特83号申请人:吴永辉,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通裕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启东市惠萍镇兴惠街536号。法定代表人:施春裕。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永辉与南通裕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南通裕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吴永辉工资款53000元。二、双方就该起劳务合同纠纷余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永辉与南通裕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亚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轶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