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义良、黄日斌等与郑少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良,黄日斌,郑少英,卢利雄,卢湘湘,卢昌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934号原告:黄义良,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黄日斌,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郑少英,女,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卢利雄,男,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卢湘湘,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卢昌辉,男,汉族,1995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良、黄日斌诉被告郑少英、卢利雄、卢湘湘、卢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良、黄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为1267.5元,由原告黄义良、黄日斌负担。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