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红军、韩学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军,韩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48号申请人:李红军,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韩学光,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申请人李红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学光位于肥乡区宏都城市花园小区9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及车库一套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韩学光位于肥乡区宏都小区9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及车库。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魏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