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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承伙、林能花等与林加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承伙,林能花,林凤金,林加坤,林加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76号之一原告:林承伙,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能花,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凤金,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加坤,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加先,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承伙、林能花、林凤金与被告林加坤、林加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林承伙、林能花、林凤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承伙、林能花、林凤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承伙、林能花、林凤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林承伙、林能花、林凤金负担。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郑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彬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