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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明正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520号原告张某1,公民身份号码×××,男,2007年1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2,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张某1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长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图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