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明正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520号原告张某1,公民身份号码×××,男,2007年1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2,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张某1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长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图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