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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谢先贵、邓玉英、张英、熊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谢先贵,邓玉英,张英,熊长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93号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行长。被告:谢先贵,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邓玉英,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张英,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熊长英,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谢先贵、邓玉英、张英、熊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