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三二五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山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三二五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安徽三二五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底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7年4月底偿还277482.8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5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三二五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1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