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527号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薇,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鸥,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被告:张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