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军义与倪月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义,倪月琴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319号原告:郑军义,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月琴,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郑军义与被告倪月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郑军义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