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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军义与倪月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义,倪月琴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319号原告:郑军义,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月琴,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郑军义与被告倪月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郑军义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芬 更多数据: